PsyFlow 用户协议(服务条款)
适用对象:心理咨询师 / 工作室租户(付费订阅方)
运营主体:广州弗诺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PsyFlow 白标 SaaS 心理咨询执业管理平台
官方域名:psyflow.cn
导言
本《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您(以下称"租户""咨询师""您",指注册、订阅或使用 PsyFlow 平台服务的心理咨询师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心理咨询工作室/机构)与广州弗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平台""我们""弗诺科技")之间,就您使用 PsyFlow 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请您在注册、订阅或使用服务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尤其是免除或限制平台责任、咨询师资质自负、危机预警免责、个人信息处理责任划分等以加粗或其他显著方式标识的条款。
说明:本协议相对方为咨询师/工作室租户,不包括来访者。来访者与平台之间不直接建立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关系;来访者侧适用单独的来访者端协议与隐私政策。
第一条 定义与协议范围
1.1 平台 / PsyFlow:指由广州弗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面向心理咨询师的白标 SaaS 心理咨询执业管理平台及其关联的网站、Web 后台、H5、微信小程序等软件、系统与服务。
1.2 租户 / 咨询师:指注册并使用平台服务的心理咨询师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工作室/机构,是平台服务的付费订阅方与本协议的相对方。
1.3 来访者:指租户通过平台向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来访者并非本协议相对方;来访者个人信息由租户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负责,平台仅作为受托处理者。
1.4 订阅:指租户按平台公示的档位与价格付费取得平台服务使用权的方式,含 FREE、PRO、MAX 等档位(详见第三条)。
1.5 白标:指平台在来访者侧不显示"PsyFlow"或平台名称,由租户以自有品牌/名义对外呈现的能力(详见第十条)。
1.6 DPA / 数据处理协议:指平台与租户另行签署的《数据处理协议》,约定平台作为受托处理者代租户处理来访者个人信息的具体事项。
1.7 协议接受与生效:您通过页面点击"同意""注册""订阅""支付"等操作,或实际使用服务的,即视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本协议在您与平台之间成立并生效。若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何条款,请勿注册或使用服务。
1.8 协议范围:本协议、平台公示的订阅档位与价格说明、隐私政策、《数据处理协议(DPA)》及平台不时发布的业务规则共同构成您与平台之间的完整约定。如各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就个人信息处理事项以《数据处理协议(DPA)》为准,其余以本协议为准(冲突适用顺序待律师最终确认)。
第二条 账户注册与资格
2.1 注册资格:您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个体工商户、工作室或机构。以机构名义注册的,注册人应有合法授权。
2.2 信息真实:您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最新的注册信息(含主体身份、联系方式、执业相关资料等),并在信息变更时及时更新。因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2.3 咨询师资质自负:您应自行确保具备从事心理咨询所需的相应能力、资质与合法执业条件。平台不审核、不背书、不担保您的专业胜任力或执业资格(详见第七条)。
2.4 账户安全:您应妥善保管账户与登录凭证,对账户项下的一切操作负责。账户发生未经授权使用或安全漏洞的,应立即通知平台。因您自身原因导致凭证泄露、被盗用的,由您承担相应后果;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将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处置。
2.5 一户一责:MAX 档工作室协作模式下,主账户应对其邀请加入的咨询师子账户的使用行为及合规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订阅档位
3.1 服务概述:平台向租户提供心理咨询执业管理相关的 SaaS 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来访者管理、预约、记录、量表、官网/门户搭建、白标对外呈现、数据导出等功能。具体功能以平台实际提供并公示者为准。
3.2 订阅档位:平台当前规划的订阅档位及主要边界如下(功能与边界以平台实际公示为准、上线前可能调整):
| 档位 | 价格 | 主要功能与边界 |
|---|---|---|
| FREE | ¥0 | 注册后享 30 天全功能 PRO 试用;试用到期后官网进入只读状态 30 天,之后冻结账户与功能 |
| PRO | ¥199/月 或 ¥1990/年 | 含 H5 + 微信小程序对外交付(需租户自有相关资质);来访者数量上限 100 名;不含工作室多人协作 |
| MAX | ¥399/月 或 ¥3990/年 | 全功能;含工作室多人协作(≤10 名咨询师);来访者数量不限 |
3.3 功能门槛(gating):不同档位对应不同功能与配额边界。超出当前档位边界的功能或配额需升级至相应档位后方可使用。
3.4 交付形态:PRO 及以上档位支持以 H5 与微信小程序形态向来访者交付服务。开通微信在线支付需租户自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H5 与小程序的上线需租户自有相关资质,相关资质由租户自行负责取得与维护(详见第七条)。微信在线支付通过平台已取得资质的微信支付服务商及子商户模式接入,来访者付款资金直清至咨询师本人的子商户 / 对公账户,平台不持有、不归集、不结算(防二次清算,与第 3.5 条一致)。
3.5 资金关系说明:平台仅向咨询师/租户收取订阅服务费(SaaS 收入)。来访者向咨询师支付的咨询费用,通过咨询师自有收款渠道(如咨询师本人收款码)结算,平台不参与资金归集、不做资金中介、不进行"二次清算"。
第四条 订阅、计费与续费
4.1 价格与公示:各档位价格以平台官方页面公示为准。本协议所列价格为当前规划价格,平台上线前可能调整;正式价格以届时公示为准。
4.2 付款周期:订阅按月或按年付费,自支付成功之日起按所选周期计算服务期限。
4.3 试用到期处理:FREE 试用期(30 天全功能 PRO)到期后,若未订阅付费档位:(a)租户官网/门户进入只读状态,持续 30 天;(b)只读期满后冻结账户相关功能。冻结期间数据导出能力仍向租户开放(详见第五条与第九条)。
4.4 欠费 / 到期处理:付费订阅到期未续费的,平台可中止相应付费功能;具体宽限、只读、冻结的时序参照试用到期处理规则执行(最终时序与提醒方式待律师/运营确认)。
4.5 自动续费:**__**(自动续费规则占位,待确定)。若平台开通自动续费,将依法以显著方式提示扣费规则、扣费金额、扣费周期及取消方式,并提供便捷的关闭/取消渠道。本条具体规则须经律师按《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自动续费相关监管要求审定后填写。
4.6 发票:**__**(发票开具规则占位,待确定)。平台将按适用税务规定提供发票,开具类型、时限与流程以平台公示为准。本条须经律师/财务确认后填写。
4.7 价格调整:平台调整订阅价格的,将提前以合理方式通知;价格调整不影响您已支付周期内的服务,新价格自下一计费周期起适用。
第五条 退订、降档与退款
5.1 退订:您可在订阅周期内申请停止续费。停止续费后,您仍可使用服务至当前已付费周期届满。
5.2 降档:您可申请降低订阅档位。降档后,超出新档位边界的功能、配额(如来访者上限、协作席位)将受到相应限制,请您在降档前自行做好数据与业务安排。
5.3 退款政策:**__**(退款政策占位,待律师确定)。退款的适用情形、比例、扣费规则与办理流程,须经律师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及平台实际情况审定后填写。
5.4 数据导出不受欠费影响:无论您是否处于欠费、到期、冻结状态,平台对租户数据的一键全量导出能力始终开放,不收费、不限次数。(详见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平台权利义务:
(a) 按本协议及公示标准向您提供订阅档位对应的服务;
(b) 对您订阅周期内的服务可用性尽合理努力保障,但不对不可抗力、第三方服务故障等导致的中断负担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责任(详见第十三条);
(c) 依法及依《数据处理协议(DPA)》处理来访者个人信息,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含敏感字段加密);
(d) 在停止服务时按第十四条提前通知并交还数据。
6.2 租户权利义务:
(a) 按所选档位支付订阅费用,遵守本协议及平台业务规则;
(b) 合法、合规使用服务,自行确保执业资质与专业胜任力(第七条);
(c) 作为来访者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对来访者个人信息合规负首要责任(第九条);
(d) 不从事第八条所列禁止行为;
(e) 自行对其经营内容、咨询服务质量、与来访者之间的咨询关系负责。
第七条 咨询师资质与平台不背书免责
7.1 资质自负:您应自行确保具备从事心理咨询服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资质与合法执业条件,并自行取得、维护开展业务所需的各类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开通微信在线支付所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H5 与小程序上线所需的相关资质等)。
7.2 平台不审核、不背书:平台仅提供执业管理 SaaS 工具,不审核、不评价、不背书您的专业胜任力或执业资格,亦不对您向来访者提供的咨询服务的专业性、适当性、效果作任何担保。
7.3 咨询关系的相对方:心理咨询服务关系存在于您(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因咨询服务本身引起的任何争议、责任或损害,由您自行承担,与平台无关。平台非咨询服务的提供方、合作方或担保方。
第八条 内容规范与禁止行为
8.1 非医疗定位:心理咨询不等同于医疗诊断或治疗。您不得在平台内或经平台对外呈现的任何内容中作出医疗宣称、虚假疗效承诺或暗示可诊断/治疗疾病。
8.2 敏感词扫描与处置:平台官网/门户编辑器内置医疗宣称等敏感词扫描机制。平台有权对涉嫌医疗宣称、虚假疗效、违法违规的内容进行提示、限制展示、下架或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中止相关功能或账户。
8.3 禁止行为:您不得利用平台从事下列行为:
(a) 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内容;
(b) 作出医疗诊断/治疗宣称或虚假、夸大的疗效承诺;
(c)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格权、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
(d) 冒用平台名义或虚构与平台的关系(详见第十条);
(e) 从事欺诈、传销、洗钱或其他违法活动;
(f) 干扰、破坏平台系统安全或正常运行;
(g) 其他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8.4 违规后果:您违反本条的,平台可视情节采取提示、限制、下架、中止、终止服务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您承担;给平台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您应依法赔偿。
第九条 数据归属与个人信息处理
9.1 租户数据归属:租户在平台内产生与存储的业务数据归租户所有。租户可随时一键全量导出其数据并带走,平台不收费、不限次数,欠费/冻结期间该导出能力同样开放。
9.2 角色划分:
(a) 平台对租户:是 SaaS 服务提供者;
(b) 就来访者个人信息:租户/咨询师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平台是受托处理者。平台仅按租户指示及《数据处理协议(DPA)》的约定处理来访者个人信息。
9.3 租户的合规义务:作为来访者个人信息的处理者,租户对来访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来访者必要的告知同意、提供合法的隐私政策、依法行使与回应来访者权利请求、确保处理目的与范围合法。
9.4 平台的安全措施:平台对来访者个人信息中的敏感字段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并依法履行受托处理者义务。
9.5 DPA 引用:平台作为受托处理者处理来访者个人信息的具体事项(处理目的、方式、范围、期限、安全措施、再委托、协助义务、删除/返还等),由双方另行签署的《数据处理协议(DPA)》约定。DPA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白标使用规范
10.1 白标范围:平台支持白标能力,即在来访者侧不显示平台名称("PsyFlow"),由租户以自有品牌/名义对外呈现。
10.2 限制:白标能力仅限您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以自有名义使用。您不得冒用、暗示或虚构与平台的关系(如声称平台为您背书、与平台合作等),亦不得将白标能力转售或授予无关第三方。
10.3 合规呈现:以自有名义对外呈现的,您应自行确保对外内容(含资质展示、服务说明、宣传话术)合法合规,相关责任由您承担。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1.1 平台知识产权:平台软件、系统、源代码、界面设计、商标、文档及平台自有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归广州弗诺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权利人所有。未经书面许可,您不得复制、修改、反向工程、出租、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平台知识产权。
11.2 租户内容知识产权:您在平台内创建、上传的内容(如咨询记录、量表配置、官网内容等)的知识产权归您或相应权利人所有。
11.3 许可范围:
(a) 平台在您订阅期间,授予您一项有限的、不可转让、不可转授权的服务使用许可,用于您自身合法经营;
(b) 您授予平台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处理与展示您内容的有限许可,范围限于实现服务功能之必要。
第十二条 危机预警免责
12.1 辅助定位:平台提供的危机预警/熔断等机制为辅助手段,旨在辅助提示潜在风险,不构成且不替代专业的危机干预、医疗救治或心理急救。
12.2 风险导向:危机预警触发时,平台引导导向社会化救助资源(如心理援助热线 12356、报警 110、急救 120 等),但平台不直接提供危机干预或医疗救治服务。
12.3 责任划分:对来访者危机情形的识别、评估、处置与转介,属于咨询师的专业职责,由咨询师依其专业判断与执业规范负责。平台不承担任何医疗及危机处置责任,亦不对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或处置结果作担保。
第十三条 责任限制与免责
13.1 间接损失排除: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平台不对您或任何第三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服务而产生的间接损失、衍生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在平台已尽合理安全义务的前提下)承担责任。
13.2 责任上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台就本协议项下对您承担的累计责任总额,以 **__** 为限(责任上限占位,待律师确定,常见做法为以您在责任事件发生前 12 个月内已实际支付的订阅费用为限)。
13.3 不可抗力:因地震、洪水、疫情、战争、政府行为、电力/通信中断等不可抗力,或基础网络、云服务等非平台可控因素导致服务受影响的,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减轻影响并及时通知。
13.4 第三方服务:服务依赖微信、短信、支付、云服务等第三方服务。因第三方服务的中断、故障、规则调整或第三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影响,平台不承担责任,但将尽合理努力协助处理。
13.5 资质与咨询责任免责:与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力、咨询服务质量及与来访者咨询关系相关的责任,依第七条由您承担,平台不承担。
第十四条 服务变更、中止与终止
14.1 服务变更:平台可基于业务、技术、合规等需要对服务功能进行调整、升级或下线,重大变更将提前以合理方式通知。
14.2 平台停服(提前通知 + 数据交还):平台如决定整体停止 PsyFlow 服务,将提前不少于 90 天通知租户,并在停服过程中提供数据交还/导出支持,确保租户可完整带走其数据。
14.3 中止 / 终止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可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a) 您违反本协议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
(b) 您从事第八条所列禁止行为或违法活动;
(c) 您欠费且经提示后仍未处理;
(d) 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14.4 违约终止后果:因您违约导致服务终止的,已支付费用是否退还依第五条退款政策处理;由此给平台造成损失的,您应赔偿。
14.5 账户注销后数据处理:账户注销或服务终止后,平台在为您保留合理的数据导出窗口期后,依法律法规及《数据处理协议(DPA)》的约定对相关数据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具体保留期与处理方式以 DPA 及法律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5.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15.2 争议解决与管辖: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__** 解决(管辖地占位,待律师确定;建议约定广州弗诺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广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约定仲裁——具体方式与机构由律师确定)。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条款变更:平台可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调整等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将以合理方式通知或公示。修订生效后您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不接受的,应停止使用并可按约定退订。
16.2 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双方应以最接近原条款意图的有效条款替代。
16.3 完整协议:本协议连同隐私政策、《数据处理协议(DPA)》及平台公示规则,构成双方就服务事项的完整约定。
16.4 通知:平台可通过站内信、邮件、短信或公示等方式向您发出通知。
16.5 联系方式:
- 运营主体:广州弗诺科技有限公司
- 产品 / 域名:PsyFlow / psyflow.cn
- 联系方式:**__**(待补充)